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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專業合作社章程實用模板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那么擬定章程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旅游專業合作社章程實用模板,歡迎大家分享。
旅游專業合作社章程實用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名稱:xx縣xxx鄉村旅游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20萬元,認購股份200股。
(一)為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本社由韋xx、莫xx、韋xx、莫xx、莫xx、韋xx等人發起,于xxx年6月1日召開設立大會。本社聘請韋開典為常任總顧問,聘請陳品政為常任顧問,參與策劃管理和推動合作社健康發展。
(二) 本社法定代表人:韋xx
(三)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部分按股分紅。
第二條 本社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由旅游和與旅游有關的部門、單位以及從事旅游相關工作的領導專家學者和熱愛旅游的農民等自愿組成的鄉村旅游行業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規范行業標準和行為、完善旅游行業自律機制,當好政府與企業的橋梁,促進和加快xx旅游的發展。
第四條 本社團登記管里機關為xx縣工商局。接受xx縣工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社住所:貴州省xx縣駕歐鄉聯山村,郵政編碼:558402。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社是通過開展鄉村旅游調查研究、對外聯絡、旅游信息咨詢服務、民族工藝品開發、民族服飾、土特產品經營、民族民間歌舞表演等活動,增強xxx鄉村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促進農民增收。
(一)組織全體社員認真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對旅游管理和客源市場動態進行調查研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議和咨詢。
(三)加強與相關旅游企業的聯絡,了解企業發展情況。
(四)加強同外地旅游部門和旅游企業的聯系,促進相互間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五)協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人才培訓工作,舉辦有關旅游知識講座,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六)編輯和傳遞旅游信息資料,交流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
(七)聽取社員對合作社工作的建議,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支持社員開展正常的業務活動。
第三章 社 員
第七條 本社為個人社員。根據發展需要可由股東大會決定吸收團體社員。
第八條 凡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企業、旅游科研、旅游教育和旅游宣傳以及與旅游業有直接關系的組織和個人,符合本會條件,承認本會章程,自愿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即成為本社團體社員或個人社員。申請加入本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合作社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合作社。
(三)在旅游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社員入社和程序是:
(一)提交入社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社員證。
第十條 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社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社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得到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編輯出版的有關資料。
(四)對本社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受本社盈利分紅。
(六)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一條 社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執行本社決議。
(二)維護本社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承擔和支持本社的工作。
(四)積極向本社反映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社員退社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社員證。社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社員違反本社章程或有違法行為,損害旅游企業信譽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社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
(三)籌備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四)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社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社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社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社員入股股金;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對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入社員。
第二十五條 本社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支配。
第二十六條 本社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社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社開支收據經法人代表簽字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社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社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社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一條 對本社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方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社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xx縣工商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本社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xxx年6月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或理事會聘請的常任總顧問和常任顧問)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旅游專業合作社章程實用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______人發起(其中,農民成員______人,占成員總數的______%)。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經營者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核定的業務范圍為準。]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__________________[注: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此類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______。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______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______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不設理事會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員,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______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______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______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設立、撤消分支機構。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選舉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注:可具體規定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的總數,或規定每______名成員選舉一名成員代表,或者其他詳細的規定]。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條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______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______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與第二十條對應]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__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注:成員代表大會依本章程規定行使成員大會職權的,可參照上述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作出決議的程序和規則作出具體規定,且成員代表大會代表的成員表決權總數須符合上述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______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______人。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______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不設監事會、只有一名監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______年后[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______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______月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______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______。[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___[注:依法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____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______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______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______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__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______日內向本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十七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______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______方式發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專業合作社章程實用 3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XX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旅游專業合作社章程實用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國家教育部、陜西省教育廳有關政策規定,為保證陜西旅游烹飪職業學院招生有序進行,維護學院和考生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陜西旅游烹飪職業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學院概況
第三條學院名稱:陜西旅游烹飪職業學院
第四條國標代碼:14031,在陜招生代碼8147,外省市以生源省、市招辦公布的代碼為準
第五條學院性質: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第六條辦學層次:高職(專科),學制三年
第七條類型: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專科證。
第八條學院地址:西咸新區涇河新城農科路
第九條主管部門:陜西省教育廳
第十條學院簡介:
學院始建于1994年,是一所經陜西省人民政府批準、國家教育部備案、國家計劃內招生、頒發國家承認學歷證書的普通高等院校。學院擁有現代化的專業實訓大樓、多媒體教室、圖書館及完善的生活設施,為青年學子提供引以為傲的平臺。
第三章 招生機構及計劃
第十一條學院設有普通高職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學院設有招生錄取紀檢監察小組,監督招生錄取工作,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二條學院有設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專業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23年面向全國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有關各省級招考部門公布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和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院校志愿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的考生,第一志愿報考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依次類推。實行省份,錄取以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錄取規則為準。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區、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所有考生一律實行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五條根據各省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學院錄取批次及投檔比例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六條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區、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對于專業志愿無法滿足的考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按照投檔成績結合體檢結論等情況調劑錄取,直至錄取額滿;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各專業不限制外語語種錄取,入學后公共外語課為英語。
第十八條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訂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入學報到時,應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應征入伍的新生按國家政策,在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保留入學資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體檢(按標準按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經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二十一條各專業均按學年收取和住宿費。
第二十二條學費、住宿費嚴格按照抄送陜西省價格主管部門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學校建立了以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等多種方式并舉的獎勵資助體系幫助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困難。在新生入學報到時開通“綠色通道”,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
國家獎學金:每生每年8000元。
國家獎學金:每生每年5000元。
國家助學金:一般困難每生每年2800元,特別困難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國家生源地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在生源地縣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國家生源地助學貸款,每生每年不超過12000元。
服兵役學生國家教育資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或與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規定不一致時以教育部及生源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政策規定為準,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陜西旅游烹飪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七條陜西旅游烹飪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的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網址: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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