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責任制度(通用15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校安全責任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學校安全責任制度1
根據中央和省、市、縣有關安全工作的要求和責任到人的原則,為了確保學生的人生安全,認真抓好學生安全教育以及管理的需要,經班主任、家長商議簽訂本責任書。
一、班主任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二、班主任要做好學生的安全工作,建立班級安全制度。
三、班主任平時要加強教室、樓道、操場等地方的安全檢查,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情況,消除安全隱患。
四、學生在校內遇到危險情況時,班主任要挺身而出,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五、家長是學生的主要監護人,對學生的安全負有主要責任,要認真學習安全知
識和安全法規,家長不要讓學生乘坐超載、超速、無證車輛,注意交通安全,如家長未按要求,學生出現安全問題,概由家長負責。
六、家長或監護人要經常提醒學生注意安全,并加強安全教育,嚴禁學生下河、
塘、堰、池洗澡或玩水。
七、當在園內發生安全事故時,家長或監護人應積極地與班主任配合,采取積極
措施救助受傷學生。
八、符合下列條件的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不負責任:
(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并無缺陷;
(2)學校或教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3)學生自殺、自傷,或在對抗性或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4)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九、本責任書從簽字之日起生效,由學校保管。
家長簽字:
班主任簽字:
xx中心小學校
20xx年xx月xx日
學校安全責任制度2
一、學校負責安排由學校中層以上干部帶班的,全年每天24小時校園值班巡查制度。
二、值班巡查人員本著“防范于未然,責任到個人,掌握在心中,一切為安全”的原則,牢固樹立“安全第一,安全工作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意識。嚴格管理,消除隱患,減少損失,確保學校無可防性案件及可防性事故的發生。
三、值班巡查人員應熟知、運用學校的各類應急預案,具備處理突發事件初期的應對能力,行使救護、保護現場、報告的職責。
四、值班巡查人員的職責。
1、按時到崗,不得脫崗和做與值班無關的事情。
2、檢查校舍、圍墻、護欄、消防設施、報警監控設施、體育器材、應急疏散指示燈等是否完好,大門口、校園內各路口、樓梯通道是否暢通。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部門疏通、維修和停止使用。
3、督促、檢查保安、門衛人員或護校隊員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糾正違反工作職責的行為。督察保安值勤人員按時清校,制止校園內騎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和其它車輛,以及有可能危及師生安全的行為。學校無法處理的,及時報警。
4、檢查校園內的教學秩序、生活秩序、課間休息和課外活動秩序是否正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解決。
5、學校實行封閉式管理。勤巡視,多檢查,除隱患,保平安。
6、認真做好值班記錄,記錄當班發生的問題,處理的結果。對不能當班解決的問題,寫明未能解決的原因,臨時采取的措施等。交接班時,一定要交清,接明,簽字生效。避免推委責任的事情發生。
五、本制度實行過錯追究制,違反上述規定學校酌情給予處罰,因瀆職和不作為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學校安全責任制度3
為了進一步依法治校,強化法律法規意識和責任意識,落實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規范工作規程和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據國務院及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范圍
學校規章制度涉及的各個方面所發生的責任事件、學校設置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責任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形式
1、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而造成不良影響、事故或經濟損失者,視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理為:調離崗位、解除聘任。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辭退、開除。經濟處罰為:賠款、罰款、扣發工資、崗位津貼。對觸犯國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視責任性質,將責任追究分為直接責任追究、間接責任追究、領導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
三、責任追究的程序
1、部門自我追究:對照學校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部門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在部門處理范圍內的由部門處理,報學校備案。重大事故由部門自查后,報學校逐級予以追究。
2、學校追究:
(1)對部門上報的重大問題,視責任范圍大小,后果嚴重程度逐級予以追究。
(2)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每學末進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各工作崗位進行抽查,發現問題逐級予以追究。
(3)對偶發重大事故,學校及時逐級予以追究。
四、責任追究認定權限
1、屬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范圍內的一般責任追究,由各部門研究處理。
2、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范圍內的重大責任追究,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五、責任追究的監督
對重大責任事件和有關責任人,在追究的過程中,學校行政應及時向工會委員會和教代會民主監督委員會通報。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有異議,有權向校長、工會或上級反映,校長在認真聽取意見和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校務會議研究可以更改原處理意見,并同時追究有關處理人的責任。
學校安全責任制度4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有效控制學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校長為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校領導應把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級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主管校領導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必須及時完成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整改。
第三條:后勤部門在主管校領導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學校設立專、兼職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實,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
第四條:學校以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照、無證商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強學生食品衛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五條: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領導應立即到現場進行指揮,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對于飲食工作各級責任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各自職責,造成就餐者身體損害甚至生命危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對下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或相關衛生負責人的責任:
1、食堂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員傷亡;
2、未建立食品衛生負責制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3、未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
4、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及監督員的責任:
1、未按照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檢查,或檢查次數、糾正力度達不到要求而出現問題的;
2、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檢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主動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檢查,有失職行為的;
4、未及時傳達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不主動配合飲食中心及業務部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管理與檢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食堂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而不予以及時糾正、制止的。
3、不及時傳達上級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政策和相關規定,造成工作出現失誤的;
4、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不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領導的;
5、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負責人及配送員的責任:
1、不按衛生部門要求對供貨方進行索證的:或采購無有效許可證的食物:
2、把積壓食品和過期食品、三無食品推銷給食堂的:
3、把腐爛變質、不合格產品搭配給食堂的。
第八條 責任及處分
(一)處分原則
1、由于工作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損害或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及其以下處分,并責令該飲食部門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撤職及其以上處分。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和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分別給予警告、取締其在校內的一切經營活動。
(二)處分種類
學校在編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應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責任追究程序
一旦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由學校組織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總務處、校長室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安全責任制度5
為加強我校食堂工作的各項管理,促進食堂工作的規范性、安全性、實效性,特簽定安全責任書:
食堂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穿好工作服,戴好工作帽。
工作期間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食堂工作的各項制度進行操作,禁止各種違法、違規操作。
食品加工前應先檢查食品原料的`質量,發現腐爛、變質原料及原料中的雜物,必須徹底清除,堅決不能使用。
食堂工作人員必須保證廚房、餐廳的衛生,及時清理打掃并清除食堂垃圾,包括室內外的清掃和餐具的消毒,并做好記錄。地面每天打掃完用拖把拖一次,餐具每天清洗完后消毒一次。
食堂工作人員每天要做好各項原材料的消耗記錄。每月底由會計核對各種原材料的進、出庫量,出現嚴重不符現象由廚房工作人員負責。
食堂工作期間要注意用電、用氣等安全方面的問題,如果由于工作人員操作不當導致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食堂工作人員有責任拒絕除從業人員外的任何人進入工作間(上級領導及衛生檢查人員除外)。
食堂工作人員應隨時注意自身的衛生,勤剪指甲,勤洗手,加強安全與衛生知識的學習,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食堂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不得穿工作服進廁所,不得在食堂內從事與廚房工作無關的事情。
食堂工作人員不經允許不得把任何食堂物品帶出校外。一經檢舉或查出,扣發當月工資。
食堂工作人員必須服從總務處的安排,完成各項任務,與教師和學生之間互相尊重,并及時把食堂的情況反饋給總務處,有任何意見或建議都應直接向總務處或校長反映。
學校安全責任制度6
為了切實執行教育部《關于當前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精神,《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有效解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存在的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的`問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嚴格遵守師德師風規定,自覺抵制有償家教,努力改進教學方法和提高教學質量,不斷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學習能力。
2、嚴格控制學生作業量,布置回家作業的同時要預設學生完成每項作業的時間、教師間互相協調,確保一、二年級不留書面回家作業,其它年級學生平均書面家庭作業量每天控制在1小時內。
3、堅決杜絕給學生布置機械性、重復性、難度過大的作業。雙休日及節假日不加大作業量。不準增加作業量的方式懲罰學生。
4、堅決貫徹省教育廳“減負通知”的“六個嚴格”,采用“三先”、“三精”的方式,確保減負提質。做到上課前“先于學生完成書面文本作業”、“先于學生完成口語交際和課文朗讀”、“先于學生完成動手操作類作業”;“精心研讀文本內容”、“精心設計教學方案”、“精心設計學科作業”。認真研讀教材,促進對教材內容、教學目標和教學難點上的把握,向課堂40分鐘要質量。
5、保證學生每天在校體育鍛煉1小時,不擠占大課間、體育課的時間。
6、針對課業負擔的問題,要聽取學生和家長意見,保證學生課業負擔符合學生實際。
7、嚴格進行檢查考核,實行“加重學生課業負擔”一票否決制。
8、學校監督電話xx。
學校安全責任制度7
1. 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 學校建立校長為第一責任人任組長, 由分管校長、 總務主任和食堂管理人員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全面負責學校食堂的衛生安全與管理工作。
2. 堅持執行《食品衛生法》 , 建立和完善食堂管理的長效機制, 消除學生食堂誘發各種不安全的'因素和隱患, 建立健全學校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制度。
3. 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監督管理制度, 對經營服務實行全方位、 全過程的管理監督。
4. 若出現中毒事件責任追究方案:
①屬采購方面出現購有不合格食品造成中毒事件由采購人員負責任;
②屬大宗招標送貨類有不合格食品造成中毒事件由驗收人員負責任;
③屬生產加工或貯藏中過程中造成的中毒事件由作業組和包組管理員負責任;
④任何中毒事件食堂主要管理人員、 總務主任、 分管校長、 校長均負連帶責任。
學校安全責任制度8
第一條:做好學校的安全防盜工作事關學生教師的.切身利益和社區的穩定,必須提高警惕,做到安全防盜、人人有責。
第二條:現金和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數量較多的現金應存入銀行,貴重物品應加鎖保管。
第三條:最后離開教室和辦公室的同學和教師,要注意關窗鎖門、微機、飲水機、燈,期中期末期間,更要加強防范意識,不給不法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機。
第四條:對外來人員要提高警惕,仔細盤問,要檢查證件,嚴格執行登記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隱患,如有疑點應及時報告管理處等有關部門。
第五條:收發管理員及值勤、值班教師應認真履行職責,值班時精力集中,不擅自離崗。
學校安全責任制度9
一、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副校長具體抓,學校教職工具體落實的多元化共同努力,共同負責的管理機制,確保責任層層落實,齊抓共管。
二、校長應經常定期組織安全工作人員研究學校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安全工作各項責任制度;定期檢查指導安全工作情況;并注意組織全校師生,利用各種機會對學生進行安全和安全防范教育,同時,每期組織一次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活動。
三、班主任對學生安全教育,監管等負責重要職責。
1、班主任應利用班隊會和各種活動對班級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
2、班主任應強化工作,平時多注意了解,觀察學生,發現不安全現象和首頭應及制止、教育,并對個別較嚴重的學生應作好跟蹤調查。
3、班主任每期主期舉辦兩次以上的'安全教育為內容的主題隊會,對學生采取多種形式的教育。
4、按學校的要求,定期跟學生及家長簽訂《安全責任書》。
四、科任教師對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安全同樣負有責任。
1、科任教師應根據教學內容,結合實際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2、任課教師對新教學科應認真負責,切實履行職責,對學生作好安全防范。
3、體育、實驗等具有危險性的課程,教師應事先對有關安全防備及預防采取措施,確保學生安全。
五、學校應定期跟相關責任人(含班主任教師)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職責。
六、學校保衛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作好學校保衛工作。同時,學生在校期間,保衛人員應隨時觀察發現學生不安全現象,應及時排除、制止、教育,確保學生安全。
七、安全工作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方針進行,按《安全管理條例》追究當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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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各部門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重大火災事故;
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大建筑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4、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5、外出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6、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7、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學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校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負責。
第五條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六條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凡本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有關領導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條各部門及教師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凡違反本條規定的,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對違反前款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給予的行政處分。
第十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一條任何人均有權向學校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主管校長舉報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主管校長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學校安全責任制度11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特制訂消防安全制度。
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的規定,實行防火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并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定三級防火責任制,學校領導是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級責任人,學校下屬各部門負責人是二級責任人,各部門的所屬人員是三級責任人。
二、各部門負責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部門消防安全管理負第一責任。
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本部門、本崗位的防火安全自查工作,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對重大隱患及時報告學校消防職能部門。
四、開展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火災預防和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五、學校發生火災,要及時開展撲救,控制火勢,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如火勢無法控制,立即撥打“119”電話,災后要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如實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火災發生的情況。
六、重點做好下列防火安全工作:
①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③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七、學校對學生進行防火安全教育。 學生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遵守學校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②禁止在學校內燃放煙花爆竹或焚燒物品。
八、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有條件的可組織開展消防應急演練,增強防火滅火應變能力。 培訓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篇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事故危害,確保師生人身和國家財產的安全,保障教育、教學、生活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結合《茅山九年一貫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學校、處室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學校校長是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組織、領導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副校長是防火安全管理人,全面負責部署和協調,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校內各處室的行政第一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
第三條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是對學校日常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并作出決策的機構。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安全辦)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能部門,全面履行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對校內各處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全方位的監督。校內各處室應接受安全辦的監督。
第四條學校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應當認真負責、忠于職守。因未盡職責,造成火災事故和損失的,根據國家消防安全的有關法規及學校的相關規定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條對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校內處室,學校對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之一的: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部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全面掌握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情況;
2.積極參加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召集的有關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并認真傳達、布置落實到全體師生員工;
3.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與本部門的教學、教育、行政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4.確定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不安全隱患的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整改火險隱患;
6.組織制定符合本部門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7.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8.積極參加公安消防部門和學校安全辦組織的消防知識培訓等活動;
9.建立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二)校內各處室(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違反消防法規定,儲存、運輸、銷售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在易燃易爆或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或使用明火的;
3.埋壓、撞擊造成消火栓損壞,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非火警擅自動用消防器材的;
4.堵塞人員聚集場所和高層建筑安全通道、出口的; 5.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部門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6.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7.發生火災事故后,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反映火災情況、推卸責任的。
(三)學校消防職能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或個人整改的; 2.利用職務之便,為使用單位購買假冒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第六條違反國家消防法規或學校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停止有關活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裝飾工程項目未經校安全辦備案,未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
(四)組織集體活動,活動場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不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五)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線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
第七條因下列行為之一而造成火警或一般火災事故的,該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責任人先停職檢查,待事故原因查實后,學校給予相關責任人以黨政紀律處分,有損失的責令其賠償相應的損失。
(一)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冒險作業的;未及時發現重大火險隱患的;對責令整改的隱患不予組織及時整改的;
(二)防火重點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靜電、雷擊等安全措施的;
(三)在室內外私拉亂接電源的,使用可燃、易燃材料的;
(四)違反禁令,在校園內流動吸煙、使用明火的;
(五)其他一切因存有僥幸或疏忽大意行為而造成的。 第八條若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停職檢查,取消當年評先授獎、晉職晉級的資格,并取消年度考核獎。由公安消防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查清事故引發原因,依法追究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學校給予其黨政紀律處分。
第九條本制度由學校安全辦負責解釋。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學校安全責任制度12
(1)、各校應建立防范雷電災難責制,校長為第一責任人,負責防雷安全工作,建立各項防雷減災治理規章,落實防雷設施的定期檢測,雷雨后的檢查和日常的維護。
(2)、各校應定期由有資質的專業防雷檢測機構檢測防雷設施,評估防雷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3)、建立各校在防雷設施的設計和建立時,應依據地質、土壤、氣象、環境、被愛護物的`特點、雷電活動規律等因素綜合考慮,采納安全牢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設計和施工。
(4)、應采納技術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的防雷設施、器件、器材,避開使用非標準防雷產品和器件。
(5)、衛星接收系統、計算機及網絡系統、低壓配電系統、電化教室等場所要安裝防雷裝置,已安裝防雷裝置要符合要求。
(6)、新增加建立和新增加安裝設備應用時對防雷系統進展重新設計和建立。
(7)、學校每年要向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進展相關的技術檢測。
(8)、雷災發生時應準時向市防雷所上報狀況,以便準時處理,避開再次雷擊
學校安全責任制度13
為加強我校的安全保衛工作,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上級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制度。
一、各學區校長、分校組長及其相關人員在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失誤,需要追究責任者,均適用于本制度。
二、根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如出現安全事故,不報、漏報及報告不及時造成惡劣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學校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三、各學校要認真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安全活動,如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學校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學生傷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學校領導給行政處分。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有安全隱患,而末及時采取措施的。
3、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覆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其他有關規定的。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1、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末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末在可予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安排末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末成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
3、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末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4、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末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5、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末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末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6、對學生擅自離校等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教師發現或知道,末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導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六、對違反以上規定,造成特別嚴重的安全事故,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黨紀、政紀處理和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安全責任制度14
一、統一領導,部門負責,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領導組織機構。
1.學校安全副校長全面負責學校交通安全工作。
2.各部門主要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交通安全工作。
3.各部門確定一名交通安全員,負責本部門交通安全工作的檢查和實施。
4.學校辦公室確定一門衛負責本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情況檢查以及同交通管理部門和鎮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聯系。
5.由學校交通安全負責人、各部門的交通安全負責人和行政領導組成學校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部署和檢查學校的`交通安全工作。
6.學校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設在學校保衛科。
二、學校和各部門主要領導,須將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議事日程,定期召開交通安全工作小組會議和安全員會議,檢查交通安全工作落實情況,宣傳交通安全法規和交通行為規范,認真貫徹執行區政府和學校安全委員會的規章制度和會議精神,經常與交通管理部門和鎮安全委員會聯系,征求他們對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導和幫助。
三、建立獎懲機制實行半年小結和年度評比,對模范遵守交通安全規則、成績突出的學校職工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違犯交通安全規定,發生違章和交通事故的,給予通報批評、處分和經濟處罰。
四、自行車管理
1.騎自行車的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遵守學校和地區安委會對非機動車管理和行駛的有關規定,遵守騎車人交通行為規范,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檢查與糾正。
2.保持自行車牌號齊全,使車部件處于良好狀態。
3.上班時自行車必須停放在指定地點,并碼放整齊。
五、個人交通安全管理
1.學校職工要認真學習交通法規,自覺執行行人交通行為規范,服從學校交通安全小組和學校及有關方面的管理,服從交通民警和交通執法人員指揮、檢查和糾正,做遵守交通安全的模范。
2.學校的臨時工作人員在交通安全方面須服從學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領導,認真執行各項交通法規和交通行為規范。學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有權對模范執行交通法規并做出成績的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交通法規、不服從管理和糾正的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提出扣除臨時工工資或辭退的建議。
學校安全責任制度15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安全工作,督促學校各類人員認真履行安全職責,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絕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學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一、學校安全責任追究制的原則
1、堅持全員參與、求真務實的原則。
2、堅持有錯必糾、處罰適當的原則。
3、堅持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
4、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5、堅持誰的崗位,誰負責的原則。
二、學校各類人員責任:
1、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負總責,對學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監督、檢查、獎懲的權力。安全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分層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制,簽訂《學校安全責任書》。
2、德育主任:是學校安全的.組織管理者。對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檢查、督促不及時,管理不到位,指導不正確等出現安全責任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3、教導主任:是學校教務工作安全的組織管理者。負責學校教務工作的安全管理,組織實施教務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課堂、課間活動及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安全管理。發現教務工作安全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及時做好落實整改。若因教務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出現學生安全責任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4、班主任:是所在班級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生學習、生活、課間活動、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的安全,應經常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和檢查,每天對問題學生進行安全排查,發現學生安全問題及時向德育處匯報,采取多種措施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現安全責任事故,則應承擔管理責任。
5、各功能室負責人:負責所管理的功能室的安全工作,經常對功能室進行檢查和排查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與政教處聯系,向領導匯報,并及時落實整改。若因檢查管理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不及時、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現安全責任事故,應承擔管理責任。
6、任課教師:是任課時段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直接責任:沒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或發現而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擅離崗位、私自調課、提前下課、滯留學生,或上課期間管理不善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教師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
7、后勤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校園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相關安全職責。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當而引起的財產設備的遺失、失竊、損壞或因學校財產管理不善出現安全責任事故,須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三、安全責任追究:
1、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2、發現學生違規違紀視而不見,未及時制止或上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3、未經允許擅離崗位、私自調課、上課接打手機或酒后進教室的;
4、學生未到校,班主任未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的;學生離校,班主任不開請假條或未通知家長的;
5、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的;學生課上違規違紀未及時制止或教育不當的;
6、安全工作責任人因工作不到位、欺上瞞下、玩忽職守造成安全事故的;
7、因個案處理不當引起師生關系激化,造成社會影響引起家長不滿上訪的;
8、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實驗操作等實踐性強的各類活動,教師不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因違規操作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教學設備、儀器損壞的;
9、實驗室所用的危險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善保管而丟失、被盜造成安全傷害事故的。
10、值班人員在值勤過程中未到崗或擅離崗位,造成學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學校財產損失。
凡出現上述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如下責任追究:
1、公開點名批評。
2、通報批評。
3、公開檢查。
4、涉及賠償的由本人負責,如本人要求,學校可出面進行協調。
5、記入教師個人檔案或上報相關部門接受處理。
6、學年內取消評優資格。
四、責任追究程序:
1、當事人陳述:陳述事故主要經過并說明自己應承擔的責任。
2、學校成立調查小組,調查當事人所陳述是否屬實,并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學校。調查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3、經領導班子討論并做出處理決定,視其情節輕重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此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執行。
辛撞小學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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