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不定期租賃合同 推薦度:
- 相關推薦
關于什么是不定期租賃合同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什么是不定期租賃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的房屋租賃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定期租賃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并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不定期租賃合同,指的是在租賃關系中,無法明確確定租賃期限的合同類型。在日常生活里,這類合同頗為常見,理解其內涵與相關規定,對維護租賃雙方的權益至關重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產生主要源于以下三種情形:
合同未約定明確租賃期限:當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未在合同條款里對租賃的時長作出清晰、確切的規定,那么此合同便會被認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舉例來說,甲乙雙方口頭商議,甲將房屋出租給乙,卻未提及乙要租賃多久,這種情況下就構成了不定期租賃。
未采用書面形式且租賃期限無法確定:倘若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按照法律要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要是當事人沒有采用書面形式,并且沒辦法確定租賃期限,同樣會被視作不定期租賃。例如,丙丁約定租賃設備用于經營,租期為一年,但僅作了口頭約定,未簽訂書面合同,這就屬于此類情況。
原定期租賃合同到期后的特殊延續:原本的定期租賃合同到期后,若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而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此時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然而租賃期限會轉變為不定期。假設戊己簽訂了為期兩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己仍繼續居住,戊也未反對還照常收取租金,那么原來的租賃合同就自動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
不定期租賃合同具有自身獨特的特點:
靈活性較高:對租賃雙方而言,都被賦予了一項特殊權利,即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例如租客突然找到更合適的房子,或者房東臨時決定收回房子自用,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即可。
穩定性欠佳:由于能夠隨時解除合同,租賃關系相對不太穩定。租客可能隨時面臨搬家,房東也可能遭遇租客突然退租,導致房屋閑置,影響租金收益。與定期租賃合同相比,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關系更加具有不確定性,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隨時可能因一方行使解除權而終止,不利于當事人對租賃關系的長期穩定預期。并且當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權,一般情況下無需向對方支付解除合同的補償金或違約金。但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不利于長期投資:這種不穩定性使得當事人在對租賃物進行重大投入或長期規劃時需謹慎,如租客可能因擔心隨時被解除合同,而不敢對租賃物進行大規模裝修或購置與租賃物配套的長期使用設備等。
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權利方面:租客有權在租賃期間正常使用租賃物,房東則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同時,雙方都擁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義務方面:租客需要按照約定用途合理使用租賃物,不得隨意損壞;房東則有義務保證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在租賃期間履行維修義務(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什么是不定期租賃合同】相關文章:
什么是不定期租賃合同10-30
不定期租賃合同10-21
不定期租賃合同10-17
不定期租賃合同范本08-10
不定期租賃合同范本格式09-02
租賃合同什么01-21
什么是融資租賃合同11-26
不定期聘用合同8篇08-03
合法不定期勞動合同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