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通用22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章程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通用22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 公司名稱:天津市新鎖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 公司地址:寧河縣蘆臺鎮商業道南段西側幸福商業廣場A區-404集中辦公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普通貨運。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即實收資本)為人民幣20萬元人民幣,由股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一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委派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六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依職權做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或更換。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
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由股東提取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由股東及其聘請的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股東簽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 2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北京欣欣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北京欣欣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
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十五條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xx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xx貨幣20xx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诠緩浹a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ǘ⿲镜慕洜I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ㄋ模┕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ㄎ澹┓、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ㄒ唬┳袷胤、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ㄈ┍WC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ㄋ模┓伞⑿姓ㄒ幒凸菊鲁桃幎ǖ钠渌x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苫蛘吒鼡Q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ㄎ澹⿲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ㄆ撸┬薷墓菊鲁;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ň牛┓伞⑿姓ㄒ幒捅菊鲁桃幎ǖ钠渌殭唷9蓶|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ǘ﹫绦泄蓶|的決定;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Q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Q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鞠蚱渌髽I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唬┲朴喒镜幕竟芾碇贫;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ǘ┕蓶|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層一單元08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無。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身份證號: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方式:貨幣。貨幣出資額占出資額的100%,股東出資額為 10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貨幣出資額 10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時間:從公司注冊起五年內分次認繳全部注冊資金。
第七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已經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任,在改任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執行董事向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立監事會,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十三條 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監事任期屆滿
未及時改任,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任的監事就任前,愿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行使職權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3)取得紅利。但是,股東決定不取紅利的除外。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出資;
(3)依其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任職除外):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執行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來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令,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歹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三)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股東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六)執行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有上述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對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一)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三)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固定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股東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四)公司的公積企用予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股東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六)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七)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八)公司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一)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從公司營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三)公司自上述第1、2、4項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四)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六)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七)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八)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十)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 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______公司(以上簡稱甲方)與_______國(或地區)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雙方于19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____市簽訂的建立合作經營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公司名稱為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外文名稱為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為:中國____省____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法定名稱和法定地址為:
甲方:中國______公司,中國_____省_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乙方:______國(或地區)_______公司;_____國(或地區)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第四條合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資源開發權、建筑物等合作條件;乙方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等合作條件。各方不折算投資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條件,確定利潤分享辦法,并各自承擔風險。合作公司實行統一管理,獨立經營,統一核算;合作期限屆滿,公司的財產,不作價歸甲方所有。
(注:應根據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具體寫明)
第五條合作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合作公司宗旨為:采用國際上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生產在國際市場上有銷路和競爭能力的產品,使合作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注:每個合作公司應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合作公司的生產經營范圍為:設計、制造和銷售________產品,并對銷售后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寫)
第八條合作公司生產經營規模為: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________;到____年可增加到年產____,品種將發展到___。(注:每個公司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九條合作公司的投資總額人民幣______萬元。(或用雙方商定的其他貨幣)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注: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資源開發權和建筑物等不計入注冊資本)
第十條甲、乙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如下:
甲方:提供總面積為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負責繳付征用土地費和土地使用費;(注:土地開發費的負擔辦法,根據雙方的約定寫)其中:
廠房(上蓋)面積___平方米;
商場(上蓋)面積___平方米;
維修服務部(上蓋)面積___平方米。
乙方:投資總額為_________萬元,其中:
現金____________萬元;
機器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______萬元;
工業產權______萬元;
其他______萬元。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合作條件。
第十二條合作公司應在甲、乙雙方提供合作條件后的____個月內,聘請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公司依據會計師的驗資報告發給出資證明書。
第十三條合作公司在合作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如需增加注冊資本,須經雙方同意,并報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條件都必須經另一方同意,并經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機關)批準。乙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或資源開發權)和建筑物只能轉讓給中方企業。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董事___名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甲方擔任;副董事長一人,由乙方擔任。
第十七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表公司在不違背董事會決議的原則下,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董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
第十八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其主要職權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決定公司增資、轉讓、合并、停業和解散;
(三)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四)批準公司的年度生產計劃、產品銷售和營運方案;
(五)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決算和稅后利潤使用、分配方案;
(六)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的聘用和待遇;
(七)確定職工工資和獎懲辦法;
(八)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九)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要事宜。
第十九條任何一方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10天發出開會通知,并注明會議時間、議程和地點。
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注:每個合作公司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二十二條下列事項須出席會議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注:每個合作公司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指定專人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并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合作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銷毀。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合作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設生產、技術、勞資、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合作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_人。首屆總經理由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_方推薦,均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公司,對內聘用下屬管理人員。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職權。
第二十七條對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除董事會已有決議的以外,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年,經董事會繼續聘請,可以連任。
正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以兼任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但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二十九條合作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在總經理領導下工作。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作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和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條合作公司正、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___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上述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以隨時解聘。對由于失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應負責賠償,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合作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三條合作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四條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三十五條合作公司在中國銀行_____分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幣帳戶。
第三十六條合作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合作公司固定資產的折舊辦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合作公司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作公司帳簿和其他會計憑證,查閱時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特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銷售產品與購置物資
第四十條合作公司產品以外銷為主(或全部外銷)經向市政府申請批準可以內銷__%。
(注:銷售的渠道、方法和責任,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第四十一條合作公司向國外和港澳地區市場銷售產品的價格,由董事會根據一定時期內的市場行情,規定該時期的最低價格。在最低價格以上,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可共同確定實際銷售價格。如在最低價格以下銷售產品,須報經董事會或董事會同意。
第四十二條合作公司所需要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需要和適用為原則,可以自由選購,但在同等條件下,應盡量在中國購買。
第四十三條合作公司由董事會制訂購買物資的驗收制度,合作各方和各級管理人員均應嚴格執行。
第八章償還乙方投資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合作公司計劃在投產后___年內以公司每年可分配利潤的___%償還乙方投資本金。
第四十五條合作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和比例使用、分配:
(一)提取____%作為公司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發展基金;
(二)按前條的規定償還乙方投資;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乙方___%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四十六條合作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合作公司所需雇用的職工,經當地勞動部門核準后,可由勞動服務公司介紹,或者由公司自行公開招聘,但須通過考核,擇優錄用。
第四十八條合作公司有權對違反合作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開除職工的決定應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核備案。
第四十九條職工的工資待遇,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合作公司的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隨著合作公司生產經營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必須逐步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五十條合作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支持職工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五十一條合作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其主要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指導幫助職工同公司簽訂個人勞動合同,或代表職工同公司簽訂集體勞動合同,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團結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生產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和解散
第五十二條公司的合作期限為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任何一方認為有必要,均可提出延長合作期限的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由董事會會議作出特別決議,并在合作期滿六個月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四條甲、乙雙方如一致認為提前終止合作經營合同符合各方最大的利益時,可以提前終止。
提前終止合作合同,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作出特別決議,并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
第五十五條合作公司合作期限(含延長期)屆滿后,應在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編制資產登記冊,辦理公司資產移交甲方所有的手續。
第十二條規章制度
第五十六條合作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下列規章制度:
(一)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二)職工守則;
(三)勞動工資制度;
(四)職工考勤、升級與獎勵制度;
(五)職工福利制度;
(六)財務制度;
(七)購置物資與銷售產品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審批。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和___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兩種文本解釋有矛盾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生效。
甲方:_______公司(公章)乙方: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代表:_________(簽字)
__年__月__日于中國_____省_____市______(地點)
公司章程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一人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X市XXX區XXX
第四條 本公司由1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XXX。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營業期限:XXX(根據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XXX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二、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品的方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發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ǘ┮蚍赣胸澪、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 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ㄈ⿹我蚪洜I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 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ㄋ模⿹我蜻`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 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 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非職工董事由股東任命或委派,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三選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蓶|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ǘ┲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ㄈ┙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ㄎ澹⿺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贫ü镜木唧w規章;
(七)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贫ü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贫ü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ㄆ撸⿺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和投資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 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或委派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潞徒浝淼男袨閾p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四)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
。ㄎ澹┮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作出合并、分立決定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名(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法定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
第四條 住所:xxx。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
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九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_____ 股東2 _____ 股東3 _____
第十一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條 經理對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或二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
第二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針對本條內容,股東亦可依法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其他辦法。)
第三十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營業期限若為長期,則刪除此款)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若營業期限為長期,刪除此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注:公司設立適用)
(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或該法人股東的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注:公司變更適用)
有限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
甲方:
中國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乙方:
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國_______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營公司宗旨為: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_________產品,達到_________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造和銷售_________產品以及對銷售后的_________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合營公司生產規模為:_________年_________(表示量的單位);_________。
第九條 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_________年:出口占_________%;中國內銷售占_________%。
銷售渠道、方法、責任:_________(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_%。其中:
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元;廠房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權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_________。其中:
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營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規章;
6.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8.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_____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_________(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_________(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____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頒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合營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_________(注:每個合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所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合營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_簽字。
甲方(蓋章):中國_________公司
乙方(蓋章):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ǘ┩顿Y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ㄈ┍灰婪ǖ蹁N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ǘ┧范惪睿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 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變更經營范圍、變更股東、變更股權,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1、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__化工有限公司。
現修正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2、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經營范圍:化工產品、膠粘制品、塑膠制品的銷售及其它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現修正為:經營范圍:化工產品、膠粘制品、塑膠制品、彩晶玻璃的研發及銷售,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貨物及技術進出口(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3、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3)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現修正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4、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現修正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 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林懷中、曾長森共同出資,設立臺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臺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景園花園8號樓3單元505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汽車用品、代辦汽車上牌、年審、駕駛證年檢手續、代駕服務。對不符合《公司經營范圍用語規范》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姓名、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職權:無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
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成員為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立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支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屆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20xx年5月1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等級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 股東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無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并報公司等級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
第八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 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則,由 獨自出資設立北京市##無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類型為一人無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為準。
第二章公司稱號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稱號:北京市_____無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_____。
第三章公司運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運營范圍: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出資人的姓名(稱號)、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工夫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稱號)、出資額、出資工夫、出資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議公司的運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委派(延聘)執行董事和監事,決議有關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同意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同意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的方案;
(七)對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許變卦公司方式作出決議;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出資人)委派或延聘發生。執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變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議公司外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依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許解職。經理對執行董事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掌管公司的消費運營管理任務,組織施行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施行公司年度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外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除應由執行董事決議聘任或許解職以外的擔任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出資人)委派(延聘),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反省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停止監視,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許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初級管理人員提出任用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初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則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在發作和平、特大自然災禍等緊急狀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判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判決權和處置權須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預先向股東報告。
第八章 出資人以為需求規則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該當自公司清算完畢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銷機關請求登記注銷: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則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許公司章程規則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現,但公司經過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條公司注銷事項以公司注銷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注銷機關一份。
出資人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資企業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外資企業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外資企業的股東:
英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生產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萬美元。
第九條注冊資本為______萬美元。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以______形式投入,出資期限為:第一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天內繳清;第二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最長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______內繳清。
第十一條股東出資方式為______。股東投資完畢后,即由公司聘請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政府機關審批方可實施的事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3、委派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約定事項。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決定設立分公司、分公司負責人名單,以及日后分公司變更的決定權;
12、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梢栽O副董事長若干。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七條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人員變動時,股東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第十九條董事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經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通過。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入,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董事有義務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30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該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2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10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董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四條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得從公司領取薪金。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總經理任期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務,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一名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由股東委派,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重新委派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5、向股東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約定的其他職權__________。(沒有就刪除本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四條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監事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財務會計、稅收、外匯、保險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同時享受外資企業的有關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八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三十九條公司獲得的利潤、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應納稅款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財會管理制度執行。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一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匯賬戶。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各項保險由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投保。
第六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八條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股東批準決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七章職工和工會
第五十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一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四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五十六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五十七條工會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條公司如需延長經營期限,須經股東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須在經營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營業期限屆滿;
。病⒐蓶|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怠⑷嗣穹ㄔ阂勒展痉ǖ冢保福硹l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的清算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對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九章適用法律
第六十五條公司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制定,由股東簽名確認,本章程修改,須經股東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章程修改生效程序亦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 15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萬元
第四章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繳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貨幣
合計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萬元,以上出資股東已約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足額繳納。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出任執行董事、經理;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3) 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9)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決定對其他企業投資事項;決定對他人擔保事項;
(13) 制定公司內部管理設置及公司管理的具體規章。
(14) 對設立分支機構事宜作出決定。
第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制定實施投資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三) 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四) 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五) 擬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六)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七) 決定除應由股東決定以外的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公司管理的具體規章;
(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合同、文件;
(十一) 代表或委托代表參加與公司有關的訴訟;
(十二)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十三) 對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監事提起訴訟;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任免。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 xxx年 xxx月 xxx日,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1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章程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和類型
第六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公司類型:有限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有審批事項請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填寫;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為主)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認繳比例、認繳額、認繳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________認繳________萬元人民幣,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出資期限為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到位。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對繳納出資情況相互監督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本公司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公司的投資人是公司股東,股東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珊透鼡Q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ò耍⿲Πl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ㄊ唬┓、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股東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條所列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辦理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維護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ǘ﹫绦泄蓶|的決定;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聘)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及分公司負責人;
(八)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伞⒎ㄒ幒凸菊鲁桃幎ǖ钠渌殭。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砉竞炇鹩嘘P文件;
。ǘ┐砉竞炗喓贤;
。ㄈ┕菊鲁桃幎ǖ钠渌殭。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六條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制定和實施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會計核算采用公歷紀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15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營業期限(公司營業期限長期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颈灰婪ㄐ嫫飘a;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婪ㄓ枰越馍ⅲ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基本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及其他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公司股東,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 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為發起人(法定發起人的數量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共同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由全體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發起人(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七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份總數:萬股,每股金額:元人民幣。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第十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改變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五章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發起人1
發起人2
發起人3
第十三條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發起人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購的股份數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合計
第十四條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章程規定認繳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依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注:無非貨幣出資的,刪除此款內容。)
公司成立后,發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六章公司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發起人(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ㄊ唬┢渌殭唷#ㄗⅲ河砂l起人〈股東〉自行確定,如發起人〈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ㄒ唬┒氯藬挡蛔恪豆痉ā芬幎ㄈ藬祷蛘吖菊鲁趟ㄈ藬档娜种䲡r;
。ǘ┕疚磸浹a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ㄈ﹩为毣蚝嫌嫵钟泄景俜种陨瞎煞莸墓蓶|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ㄎ澹┍O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其他情形。(注:由發起人〈股東〉自行約定,如沒有另外約定則刪除此項)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公司受讓、轉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注:或由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自行約定)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注:或由股東大會自行約定投票制度)。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三條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會議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七章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法定5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若無職工代表的董事,應將該款的無關內容刪除)。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董事人,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選舉產生。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蓶|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ㄈ⿲彾ü镜慕洜I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ⅰ⒎至、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龋
。ㄊ唬┢渌殭。(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如發起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履行職務,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注: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間,可由發起人或董事會自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聲谟璧钠渌殭唷#ㄗⅲ河啥聲孕写_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各項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章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其中職工代表人。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由股東自行確定成員,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設副主席人。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注:監事會不設副主席的,應將該款的有關內容刪除)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六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如發起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ㄗⅲ撼緱l的上述規定外,由發起人自行確定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四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注:稅后利潤的分配方式,也可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約定其他分配方式。)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三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報告書,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四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時,解散并進行清算: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大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菊鲁桃幎ǖ钠渌馍⑹掠沙霈F。(注:由股東自行約定,如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四十五條公司因前條第(一)、(六)項規定而解散的,可以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六條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四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或者董事)組成。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八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ㄋ模┣謇U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ㄎ澹┣謇韨鶛唷鶆;
。┨幚砉厩鍍攤鶆蘸蟮氖S嘭敭a;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五十四條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ㄒ唬┮詫H怂统觯
。ǘ┮脏]件方式送出;
。ㄈ┮詡髡娣绞桨l出;
。ㄋ模┮怨娣绞竭M行;
。ㄎ澹┢渌绞剑ㄗⅲ荷鲜龇绞胶推渌绞,由發起人自行規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方式進行。(注:或由發起人自行規定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條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被送達人簽收掛號郵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日(注:至少15日)后視為所有相關人員已經收到通知。
第五十七條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五十八條公司指定報紙和網站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第十三章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九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成立一年后,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ㄗⅲ喊l起人可以約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十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一條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六十五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六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十七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本公司。
第七十一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ㄗⅲ罕菊聝热莩鲜鰲l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經全體發起人(或股東)(設立時由全體發起人訂立,變更為股東訂立)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 18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確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
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勺鋈缦乱幎ǎ篲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5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任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并選舉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
1、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依次由副董事長和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2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3、當董事長、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長、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股東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 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一 次,時間為每年 一月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公司章程 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南京華夏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南京市建鄴區90號2幢2單元202室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裝飾工程、鋼結構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鋼材、建材、機械設備銷售。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90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十六條設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發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怼⒇攧肇撠熑恕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绦卸率谟璧钠渌殭。
第六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 2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于___年___月___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個人基本信息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
住所:
身份證號碼:
股東: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九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ㄒ唬┕蓶|增加投資;
。ǘ┕居。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⒓踊蛲七x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ǘ┝私夤窘洜I狀況和財務狀況;
。ㄈ┻x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ㄋ模┮勒辗、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ㄎ澹﹥炏荣徺I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炏荣徺I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ㄆ撸┕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ò耍┨岚笝;
(九)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ǘ┌雌诶U納所認繳的出資;
。ㄈ┮榔渌J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岚笝;
。ㄊ⿲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ǘ┍O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ㄊ⿲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ㄊ唬⿲竞喜ⅰ⒎至、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ㄊ┬薷耐ㄟ^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 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贫ü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M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蚪馄腹究偨浝恚ㄒ韵潞喎Q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二十八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二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溉位蛘呓獬龖斢啥聲溉位蛘呓馄敢酝獾呢撠煿芾砣藛T;
。ò耍┕菊鲁毯投聲谟璧钠渌殭。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蓶|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ǘz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ㄋ模┓、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一章 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一條 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第四十二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_______%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______%作為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⒌;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四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ǘ┩ㄖ蛘吖鎮鶛嗳;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ㄋ模┣謇U所欠稅款;
。ㄎ澹┣謇韨鶛唷鶆;
。┨幚砉厩鍍敽蟮氖S嘭敭a;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三條 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五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份。
股東簽名: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 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企業體制,規范公司行為準則,使公司在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良好機制中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中文名稱為xxx建筑裝飾公司。
第三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伍佰萬元整。
本公司法定地址為:xxxx
第四條:本公司是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本公司是以其實有資本向債權人負責。
第六條:本公司宗旨是:使企業穩步迅速發展,使全體職工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為廈門經濟建設,為全社會的繁榮、美化環境和人類的進步事業而盡企業責任。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七條:經營范圍。主營:建筑室內、外裝飾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金屬門窗加工、制作、安裝;照明工程。兼營:建筑材料批零兼營;電腦噴繪、復印打字。
第八條:本公司經營方針:依法經營、平等競爭、走科工貿管理企業道路。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權
第九條:公司實行經理責任制,設立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助理總經理一名?偨浝碛芍鞴軉挝蝗蚊,經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為法人代表,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并對總經理負責,負責分管部門工作?偨浝聿辉跁r由總經理委托助理總經理以上職務人員代理行駛職權。
第十條:公司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總經理室、副總經理室、開發經營部、質監與安全科、技術科、勞工科、工程設計室、綜合辦公室、財務部,其具體職責范圍由公司制訂,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置變更內部經營管理科室部。
第十一條:公司總經理行駛以下職權:
1、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狀況,決定或報請審查批準企業各項計劃;
2、決定企業機構設置任免中層領導干部;
3、提出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以及福利基金使用方法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提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4、依法獎懲職工,對有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對違法亂紀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
5、定期向主官部門匯報公司的經營業務情況。
第四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在政府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并全權實行勞動工資管理和人事管理,按規定簽訂勞動人事合同。
第十三條:公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對不合格員工進行行政處分,直至辭退,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可作下崗處理。
第五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
第十四條: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頒布《會計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公司會計制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條:本公司的一切憑證帳薄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十七條:本公司固定資產的折舊按有關規定由總經理決定。
第十八條:本公司執行國家有關稅收制度,依法向政府交納稅收和一切費用。
第十九條:本公司營業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公益金5%
3、提取法定公積金10%
4、經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后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條:本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潤。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項用途:
1、增加注冊資本;
2、國家另有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和獎勵。
第六章職工和工會組織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的雇傭、解雇、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勞動法》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所需職工可由勞動部門推薦或經批準公開招收,一律通過考核,擇優錄用。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職工的工資待遇遵循政府有關規定,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資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并合理
第七章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按月以公司職工實行工資總額的百分比撥繳工會費,公司工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訂的《工會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在總經理主持下召開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后,報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方可修改章程。
第九章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條:本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于終止并清算:
1、因出現特大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2、經營失誤導致嚴重虧損或破產;
3、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終止時的清算,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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